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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

作者:浏览:0发布日期:2016-4-22 18:45:55返回上一页

项目背景

为加快推进全市企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构建辐射全国的产业发展格局,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和行业领先企业的指导意见》(穗字[2014]2号)的要求,加快认定培育一批细分领域内的行业领先企业。

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是指在全国细分行业领域内,产品服务质量卓越,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成长潜力、创新能力,并能影响行业规则和标准制定的企业。

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由市经贸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行业领先企业的初审推荐工作。

申报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广州市境内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驻穗央企和省属企业除外。

(二)企业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综合竞争优势,成长前景较好,在国际或国内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对广州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三)企业主导产品必须符合《印发广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2011年试行本的通知》(穗经贸[2011]12号)中鼓励与允许发展的产品。

(四)上一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4000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来,企业财务状况健康,诚信体系良好,依法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无重大劳资纠纷,无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行业分类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本次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行业划分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两大类别分别评定。

(一)第二产业是对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即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和建筑业。

(二)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行业,即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第六条评定标准。以广州市各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根据市场占有领先化、技术研发高新化、产品服务优质化、成长前景优势化四个行业领先企业的主要特征,分别设置市场影响力、创新能力、产品服务、成长能力4个一级指标,下设有包括产品市场占有率、行业排名、价格指数发布、有效专利数量、研发投入强度、标准制定、资本运作、品牌和荣誉、资质和认证、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近三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近三年税收总额增长率和行业发展前景等在内的13个二级指标。同时根据企业发展的突出特征设置相应的加分条件,共同构成行业领先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和标准分值详见附件1。

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和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自愿申报和被推荐的企业根据评定标准和要求填报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至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各行业协会(商会)。

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认定申报书和申报证明材料两部分 (一式四份) 。

(一)《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申报书》(可在网上下载表格填写打印并盖章)。

(二)证明材料另行独立装订成册:

1.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最近三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3. 国家级行业协会或权威咨询机构做出的体现企业行业综合排名、主导产品排名的证明材料和文件复印件;

4.企业拥有的研发机构及研发机构级别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最近三年企业科研投入经费证明材料复印件;

6. 企业若有制定或参与制定、执行相关标准,提供备案登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7.有效期内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独占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

8. 有效期内的国家、省、市级政府性质量奖项、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证书复印件;

9. 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按照以下顺序排列):国内外权威机构授予的产品认证证书、其他体系的认证证明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清洁生产企业和各类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证明材料复印件;

10. 企业上市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证监部门出具的企业完成上市辅导的证明材料;

11.银行出具的等级或信用证明。

认定程序

初审。由企业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签署审核意见,按市经贸委规定时限,统一推荐报送。

 

专家评审。对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报送的企业,由市经贸委组织专家、各行业协会(商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市经贸委的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政府认定。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经贸委统一认定为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颁发认定文件,并将认定文件抄送相关政府部门。

扶持政策

落实土地保障

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可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第二部分第(十)、第四部分第(二十三)、(三十三)点关于土地供应的规定,优先申请项目发展用地。在本市设立总部且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先企业,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中第四条有关灵活用地年限或以租赁方式处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规定。商贸流通业中的行业领先企业适用于《关于广州市现代商贸业重点培育发展企业重点项目认定与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函〔2010〕135号)第四条第(五)项第1点有关市商贸流通重点企业、项目用地需求,结合当年的用地安排,在土地出让计划中统筹安排商业用地的规定。符合服务业新业态发展的行业领先企业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州市服务业新业态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14〕7号)第二条第(四)项第5、7点有关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和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规定。 

对接专项资金

优先推荐行业领先企业申请有效期内的各类专项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关于印发广州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经贸〔2012〕10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工〔2010〕147号)、《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财工〔2013〕244号)、《广州市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推荐申报我市《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12〕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3〕13号)、《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穗财工〔2011〕204号)、《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法〔2009〕2号)等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号)及其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穗办〔2008〕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工程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18号)和《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登记的条件,可享受在技术创新、标准制定、专利保护、技术机构建设、技术转化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专业服务、融资贷款和人才引进的支持,并优先纳入政府采购项目范围。

落实税收优惠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行业领先企业落实关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率优惠。对符合软件行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行业领先企业实施流转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行业领先企业落实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行业领先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自2014年起至2018年底止,对注册在广州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要求的行业领先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经审批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落实金融支持

商贸流通业中的行业领先企业有上市意愿的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相关部门按职能对其规范给予必要的指导。符合高成长性要求的行业领先企业适用于《广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培育高成长中小民营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穗中小企函〔2013〕26号)第三条第(三)项,将成长企业纳入“成长之翼”股融通工程重点服务对象,提供融资服务、贷款贴息的规定。将行业领先企业纳入《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0〕29号)第三条第(一)、(二)、(三)、(五)项的服务范围,市金融办对我市行业领先企业改制及上市申报给予专业指导。对行业领先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涉及的相关手续,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科信局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认真做好服务,帮助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落实人才保障

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人才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优先将“羊城企业家培养项目”、“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项目”、“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等人才集聚工程项目向行业领先企业倾斜。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引进的人才,经认定评定为市高层次人才的,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及《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穗组字[2010]46号)等10个配套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培养资助、住房补贴、医疗保障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扶持。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引进的海外留学人员,符合《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粤府[2012]76号)相关认定条件的,可享受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亲属入户等方面的扶持,并优先获得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留学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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