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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及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

作者:浏览:0发布日期:2016-4-22 18:45:01返回上一页

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暂行管理办法》(粤中小企〔2011〕14号)和《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粤民营〔2011〕5号),开展2015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技术示范平台)和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培育认定工作。

推荐范围 

   推荐技术示范平台:

符合粤中小企〔2011〕14号文第二、五条规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设备共享、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等),重点是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精特新”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平台。制造业企业的技术平台除外。 

推荐示范基地:

符合粤民营〔2011〕5号文第二、五条规定的企业,并在创新产业化、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表率,在本行业(地区)具有辐射带动能力的创新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重点是从事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精特新”领域的民营骨干企业。 

推荐材料和推荐程序 

  (一)新推荐技术示范平台。依照粤中小企〔2011〕14号文第六、七条的规定,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 

  (二)新推荐示范基地。依照粤民营〔2011〕5号文第六、七条的规定,采取申报企业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  

推荐数量

  (一)新推荐。各地级以上市可推荐2个技术示范平台和2个示范基地;顺德区和省直单位可推荐1个技术示范平台和1个示范基地。 

  (二)复核。粤中小企〔2013〕3号文的39个技术示范平台可申请复核技术示范平台;粤民营〔2013〕1号文的89个示范基地可申请复核示范基地。

扶持政策

    授予荣誉称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择优对示范平台实行补助或奖励。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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