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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著名商标

作者:浏览:0发布日期:2016-4-21 14:25:01返回上一页

广州市著名商标

广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广州市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办理条件

根据《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    

(二)商标持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并保持稳定;    

(五)商标所有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

具体要求

1、商标注册人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商标注册人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    

(2)商标注册人是广州户籍自然人,申请人可以是该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取得该商标许可使用权,以及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商标注册人是境外企业或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该商标许可使用权的、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共同注册的商标,各商标注册人和申请人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2、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连续使用时间满3年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且不处于变更、转让、移转等状态。    

3、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4、申请认定的商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且是申请人主营业务范围内知名度较高的1-3项商品。    

5、申请认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出口销售额占申请人经营额50%以上的,该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地的国家(地区)取得注册或已提出注册申请。    

6、申请人应当确保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良好,申请认定商品近3年抽检质量合格。    

7、申请人及申请认定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近3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商品进出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且近1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因商标侵权被法院判决败诉。    

8、在同一申请类别上,申请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多件商标或在不同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同一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延续认定要求

1、已认定的市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3年。    

2、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与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一致。    

3、符合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条件。

办理依据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三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广州市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广州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七条:

市工商局组织设立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九条:

著名商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
(二)商标持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并保持稳定;
(五)商标所有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十条:

认定著名商标,还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发展良好;
(二)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三)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
(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出口量较大;
(五)“老字号”企业长期使用的主要商标;
(六)近三年获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的商标;
(七)高新技术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八)获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使用的商标。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向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自然人身份证的原件);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如有变更、续展、转让的,还须提交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原件;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人近三年的商品年销售量、营业额的情况(须提交企业财务报表);
(五)商标使用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额的证明材料(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原件);
(六)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该商标申请认定的商品销售区域(含境外)的证明材料;
(八)市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商标使用商品主要经济指标的同行业排名证明;
(九)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获奖情况的证明;
(十)认定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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