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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

作者:浏览:0发布日期:2016-4-22 18:51:15返回上一页

项目背景

根据《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穗科创〔2015〕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申报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以下简称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

申报条件

(一)本指南申报对象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三)企业研发机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申报企业的在职人员,可作为其他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负责人。企业获得过市级或以上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2015年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入库项目、2015年广州市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入库项目)立项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每家企业获得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立项支持不超过1次。

(四)企业研发机构在申报时应已达到以下全部建设标准:

1. 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发活动,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或前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2. 企业研发机构已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100万元。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不少于150万元的建设经费。

3. 企业研发机构已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50%。

支持方式

(一)对符合上述标准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以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立项支持。

(二)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按60%和40%的比例给予总额度为100万元的扶持。

(三)经核定拨付的财政后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安排用于研发创新及相关活动。

申报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研发费用证明材料(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的申报单位,须提供上一年度市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年报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包含研发费用支出的报告;上一年度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2%的申报单位,须提供前三年市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年报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包含研发费用支出的报告。);

3.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原值的报告;或能够佐证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价值额度的财务凭据。

4. 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提供建设经费的报告;

5. 全部研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

申报时间

2016年分两批集中核实

第一批项目核实安排:

1.本次核实项目为 5月13 日17:00前已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申报项目;

2.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10日17:00前在申报系统中完成网上推荐工作;

3.本批项目预计2016年8月底前完成立项入库,当年10月底前拨付经费。

第二批项目核实安排:

1.本次核实项目为8月26日17:00前已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申报项目;

2.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于9月23日17:00前在申报系统中完成网上推荐工作;

3.本批项目预计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立项入库,次年4月底前拨付经费。

常见问题

1.设备原值达不到要求:在购买设备仪器时需要有发票。在后续的设备改造时,要做相对应的会计处理,增加设备原值。

2.人员学历占比达不到要求:聘请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记得要交个税或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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