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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市新一代信息技术示范工

作者:浏览:0发布日期:2016-4-20 16:39:01

程项目的通知 穗工信函〔2015〕1049号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抢占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制高点,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发展和信息消费,现开展2016年市新一代信息技术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本专项以企业为主体开展项目申报。重点支持下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电子核心基础、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成长性,示范效应显著、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申报。

  二、经费支持方式、实施期及总投入要求

  本专项采取后补助拨付方式,每个项目市财政补助100万元,项目总投入不低于400万元。

申报项目应为2013年1月1日后启动,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工的项目,该项目未曾获得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广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有可靠的技术基础和经济依托,是项目的直接研制者或产权拥有者,项目成果转化地和实施地在广州市。

2.申报单位2013年和2014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额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4%或均不少于800万元,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3.申报单位2013年和2014年财务状况良好。

4.申报单位拥有独立健全的研究开发机构,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建立较完善的创新管理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技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的工作经验,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在职公务员、退休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三)申报项目要有明确、量化的指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累计实现200万元或以上销售收入,且实施期内获得1件或以上发明专利授权;

2.项目累计实现200万元或以上销售收入,且实施期内获得3件或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3.项目累计实现200万元或以上销售收入,且实施期内获得3件或以上软件著作权登记。

  (四)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申报本专项和2016年广州市新业态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五)2015年已获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示范工程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项目申报书(模板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

  (三)项目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2)。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2013、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前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所申报项目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专项财务审计内容需包含项目经费使用明细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项目经费明细表、相关收支凭证复印件须作为必要附件。专项审计报告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推介名单见附件3),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

以上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项目专项审计原件报告均只需要提供1份。

  (五)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等)及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

  (六)第三方检测(验)报告(由专业机构进行的测试检验,有完整的测试记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7日。

  (二)项目申报采取书面申报的方式。各申报单位(含中央、省驻穗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1份为原件,其中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均只需要提供1份)报项目主管部门(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初审汇总并盖章后(见附件4)报送至市工信委。

每份申报材料需附上目录,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装订方式为无线胶装。

  (四)主管部门应对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原件)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汇总表上加盖公章;项目单位应在申报材料(原件)上加盖公章、骑缝章。

  (五)市工信委在申报截止后,将委托第三方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将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六)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将由市工信委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程序择优给予扶持。

  六、注意事项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立项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应对财政资金专项核算,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三)受理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附件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5日